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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庇名牧性侵層出不窮,教會中結構性暴力水有多深?

本文原刊於《舉目》官網言與思專欄2024.08.14

王敏俐

美國德州巨型教會天門教會(Gateway Church)創立於2000年,擁有10幾個分堂,每週出席主日人數約有10萬人。其創會與主任牧師羅伯特.莫里斯(Robert Morris),被指控在1982年起,猥褻一名12歲女童數年,直到2024年6月18日,才因此宣佈辭去教會職務。

事實上,歷年來教會的性侵案件層出不窮。2015年的電影《驚爆焦點》(Spotlight),講述《波士頓環球報》的記者們,於2001年揭發天主教會在波士頓性侵兒童的醜聞,並贏得了2003年普立茲公眾服務獎的真實故事。

在《驚爆焦點》中,有一句非常值得省思的對白:“如果養一個孩子要全村的力量,那麼摧毀一個孩子也是因為全村的共謀。”(If 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, it takes a village to abuse them.)由此來看,在一個社群裡,性騷擾與性侵等議題中,很有可能並不只有受害者與施害者兩方;整個社群如何面對與處理,也成了止住傷害,纏裹傷口的重要關鍵。

不論是天門教會的性侵事件,或是揭發的神父性侵事件,我們都不難發現,在與當事人密切互動的人群中,有不少人知道其性騷擾、性侵的行為,卻為了表面的和諧、為了維護各自的利益,或因為在信仰上的盲從,形塑出一種共同的沈默。

教會內部層出不窮的性侵包庇事件,是否也凸顯出教會的結構性問題?集體的沈默,是否也可以說是一種集體性暴力?

權柄濫用與結構性暴力

“結構性暴力”是挪威社會學家,和平學主要創始者約翰加爾通(Johan Vincent Galtung ,1930-2024。編註)在論文《暴力,和平與和平研究》中提出的。

他把政治排除、貧富差異、種族文化偏見與社會不公義等結構性問題,定義為暴力的一種類型。從社會學的結構功能主義出發,加爾通將暴力作為和平的對立面進行論述。並在論述中,擴大並延伸了暴力定義的內涵,提出暴力可分為“直接暴力”、“結構性暴力”和“文化暴力”。(註1)

“直接暴力”如同字面上的意義,指直接造成肉體或心理傷害的作為。“文化暴力”是加爾通從結構暴力中抽離出的一個概念,藉著依靠對文化、教育、以及媒體上的控制,當權者得以主導意義的詮釋權,並為是非對錯重新立下規範。

王春安博士在他的著作《小心教牧權柄》中,也提到了在教會文化中類似的概念。他在書中重新釐清“屬靈誤用”一詞:一個“屬靈人物”在功能失調的屬靈系統內,為了個人的利益,誤用了他屬靈的權能

“屬靈誤用”有兩個元素:誤用權力的領導者,以及功能失調的系統。在一個失調的系統之中,誤用權力的領導者企圖通過宗教的操作,去利用那些原是要被他們建造及服務的人,來達到個人想實現的目的。(註2)

誤用權力的教牧領袖,往往是與一個功能失調的教會或信仰群體,比集之間交互影響而產生的惡性循環。

王春安在他的論述中也提到,一個功能失調的信仰體系,甚至會花費相當龐大的精力,試圖去忽視成癮領袖的異常功能狀況,以致教會中的一些角色,成了這個誤用權力領袖的幫兇:當一些權力誤用的領袖,開始成為轄制和犧牲會友的施害者時,通常會有一些主動幫助施害者維持權力及職位的共犯——這些促成者允許迫害的發生。(註3)

校園團契中的MeToo

2016年至2017年間,發生在臺灣的校園團契榮譽領袖性騷擾事件,曾經在臺灣的基督教界引起一陣嘩然。2023年一位受害者在《獨立評論》分享自己痛苦走過的心路歷程:

“當年我與其他受害者共同發起行動、要求校園團契公開說明,以避免有下一個受害者。然而,校園團契與饒牧師聲稱饒太太身體不好,拖延並拒絕公開;受害女生卻必須嚥下自己的傷痛。”

“精神領袖犯下這麼大的罪行,也造成校園團契內部不同的壓力與聲音。2017年12月,當時的董事長得知此事,開始介入處理,方式為:要求受害者以大局為重,顧慮饒家情況,避免影響大樓奉獻……

“另一主責撰寫牧函的C姓董事,與我碰面時曾表達:‘要依據聖經要有兩、三個見證的原則來處理此事’,來回復為何在第一個受害者申訴過後這麼久,現在因為收到更多受害者提供證據,才有進一步的處理。”(註4)

教會與信仰群體,該如何面對這一個隱藏於群體結構裡的困境?除了交給司法機制來處理整個流程之外,教會作為一個信仰群體,該如何陪伴受害者走出傷痛,陪伴施虐者真實的悔改,面對生命的困境,並經歷上帝的醫治?

創傷後的修復式對話

心理創傷研究先驅、哈佛大學精神醫學榮譽教授茱蒂絲‧赫曼(Judith Herman)在《創傷與復原》(Trauma and Recovery)中提出,在經歷身心靈的創傷之後,受害者需要經過3個階段的創傷治療過程:重新恢復安全感、慢慢重建與人的信任關係;一個完整回顧與哀悼所經歷的痛苦的機會;重新和自己以及所在的社群建立連結。

赫曼認為,一旦大眾承認某人確實受到傷害,社群就必須採取行動,追究造成傷害的責任歸屬,並彌補傷害。社會的肯定與彌補是必要的,如此才能重建倖存者對秩序與正義的信心。(註5)

師承哈伯馬斯,德國法蘭克福學派學者艾克索.霍內特(Axel Honneth)在《為認同與接納奮鬥:社會衝突的道德語法》(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: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)中提出:

“修復式正義認為犯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被破壞,正義需由加害者、被害者、社區大眾一起參與並努力將錯誤更正,因此要求加害者要有所反省,瞭解其對被害人所造成傷害的同理,並能對被害者道歉,為其犯行負責。”(註6)

而受害者在主體、法律、社會三重層次的修復與重整,便是修復式正義的核心目的。

從基督信仰的角度來看,修復式正義即是,在雙方和解的溝通過程中,給予受害者一個機會,可以把自己的真實經歷,在一個安全、受到司法保護與社群接納的處境中,陳述、分享與整理;施害者也可以有一個機會,真實地攤開自己的罪行、認識到自己的罪並悔改。

司法的強制、社會的壓力,可能會使施害者內心產生罪惡感,但是真實的悔改,是經歷到罪的的可怕與代價之後,在上帝恩典中的察覺與醒悟。

罪惡感與罪的醒悟並不相同

以基督信仰來思考的修復性正義,處理的是當事人與上帝、與人、與社群的關係。罪是破壞關係的首因,真實的面對罪與悔改是修復性正義的關鍵。然而罪與罪惡感之間有一個很重要的差別:

“對罪的感知就是感知自己生命的內在深處有深刻的、故意的錯誤,罪就是靈魂最根本的邪惡與疾病,嚴重的罪就是精神的死亡;當一個人認識到自己的罪,就是瞭解自己不僅在道德上、也在精神上也虧缺了上帝的榮耀。”(註8)

靈修學者牟敦認為,相較於靈性上的死亡,一個人在道德上的死亡,較有罪惡感的意味:因為違反法律,我理當在司法範疇中去承受當受的責罰;但靈性上的死亡,卻是感知到自己已經因著內在完全的錯誤而遠離真理——因著自私而遠離愛,在罪的迷失中走向虛無、扭曲且錯誤地堅持,遠離上帝的真理。牟敦繼而論述,相較於面對罪的覺察與醒悟,罪惡感則是被動地因為來自外界與社群所給予的壓力而產生。(註7)

當一個人意識到,他的不當行為會導致外界給予他什麼樣的眼光與對待時,焦慮與不安便油然而生。當施害者想到別人相信自己是錯的時候,便有罪惡感,但是若施害者明白自己對他者造成的傷害與破碎時,在修復性正義的過程中,自己的思維、動機與行為得以被重新梳理,他所經歷的,也許將不只是道德規範所加諸在他身上的罪惡感,而是更真實的體認到罪的本質。

修復式正義

在修復式正義的過程中,信仰群體在修復式的對話中,扮演著關鍵而重要的角色。

作為一個以上帝和聖經為中心的信仰團體,應當鼓勵團體內更多受害者出面指認,讓團體內的信仰處置與團體外的司法流程,並進而不會被掩蓋。同時,信仰團體的負責人(假設非為加害人)應該有正式具體的作為,即早避免疑似加害人與疑似受害人的接觸,保護兩者的隱私,也要能避免新增不知情的受害者。在這個過程中,整個信仰團體應該給予受害者正向的支持,而非冷漠回應;創造彼此接納的環境以互相學習提醒。(註8)

這並不是一個容易實踐的過程,卻是陪伴雙方經歷醫治之路的必要途徑。

然而,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理想,還是一個實踐上的可能?關於修復正義的實踐,南非“真相與和解委員會”(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,簡稱 TRC)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個案。

1995 年 1 月 24 日,南非公佈了“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案”(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)。該法案提議由 11-17 名獨立人士組成“真相與和解委員會” 。1995 年 11 月 29 日,南非政府宣佈組成 TRC,並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、南非聖公會大主教屠圖(Desmond Mpilo Tutu, 1931-2021)擔任委員會主席。

TRC 的報告中明確提出,要從衝突、不正義、鎮壓、剝削等環境,轉化到尊重人權的民主憲政體制,必須要坦然而真誠的面對過往的歷史。面對過去權力的濫用與無法掩蓋的惡行,也有許多曾參與暴行的南非白人,選擇承認錯誤、承擔責任,經歷被饒恕的自由。

實踐修復式正義,是一條漫長而辛苦的道路。但是施暴者是否真的能認識到自己的罪而悔改,受害者是否能夠在心靈深處經歷真正的釋放與饒恕,則是上帝的恩典,聖靈的工作。

教會成為陪伴者

面對隱藏在臺面之下的教會性侵,基督徒應該更敏銳於如何去做適恰而公正的回應:一旦大眾承認某人確實受到傷害,社群就必須採取行動,追究造成傷害的責任歸屬,並彌補傷害。

社會的肯定與彌補是必要的,如此才能重建倖存者對秩序與正義的信心。而教會與信仰群體,則可以在其中扮演陪伴與支援的角色,從基督信仰的角度踐行修復式正義。 

牧者與同工需要學習藉著修復式的對話,來解構既定的社群文化暴力,也重整或重建受害者的自信(Self-confidence)、自我主體性的尊重(self-respect)以及自我價值(self-esteem)。在這個跌跌撞撞,充滿爭議,實踐起來幾乎不可能的過程中,陪伴經歷上帝的醫治。

也盼望施害者也得到一個機會,在修復式對話的過程中,自己的思維、動機與行為,得以被重新梳理。他所經歷的,也許將不只是道德規範所加諸在他身上的罪惡感,而是更真實的體認到罪的本質,並來到上帝面前經歷悔改與更新。

註:

1. Johan Galtung, “Violence, Peace, and Peace Research,” 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, Vol. 6, Issue 3, (1969), 167-191.

2. 王春安,《小心教牧陷阱》,(台灣新北:聖經資源中心,2013),119。

3. 王春安,128。

4. 臺大校園福音團契畢業生,《不只#MeToo,更要司法正義:身為宗教權勢猥褻倖存者,我們如何走過困境、達到刑事勝訴?》,《獨立評論》,2023-06-27。https://opinion.cw.com.tw/blog/profile/52/article/13779

5. 茱蒂絲‧赫曼(Herman, Judith),《創傷與復原:性侵、家暴和政治暴力倖存者的絕望及重生》(Trauma and Recovery: The Aftermath of Violence―From Domestic Abuse to Political Terror),施宏達、陳文琪、向淑容譯(新北市:左岸文化,2023),223-299。

6. Axel Honneth, 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: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 (Cambridge, MA: MIT Press, 1995), 195.

7. 多瑪斯‧牟敦(Merton, Thomas),《隱修士牟敦悟禪:心靈的甦醒》(The Inner Experience: Notes on Contemplation),劉宏信譯(臺北:啟示, 2004), 215-216。

8. 王道維,《上主豈會遺忘?宗教團體中Metoo的困境》,《風傳媒》,2023-07-09。https://www.storm.mg/article/4825523?mode=whole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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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議題 沈默的教會

經歷性侵的痛苦,挑戰沉默的教會:也談美國體操隊隊醫性侵事件

王敏俐

本文原刊於《舉目》官網言與思專欄2018.02.19

2018年1月24日,前美國體操隊隊醫拉瑞·納薩爾(Larry Nassar),在密西根州首府蘭辛市被判處40-175年監禁。

納薩爾性侵罪行

在長達一週的量刑聽證會中,156名女性證實自己曾被納薩爾性侵,其中多名女性當時還是兒童,在庭上聲淚俱下地指證他的罪行。最後一位出庭舉證的女性,也是整個事件中第一位公開揭露納薩爾性侵罪行的受害運動員——瑞秋·鄧霍蘭德(Rachael Denhollander),是一個律師,也是一名基督徒。

幾日之後,瑞秋接受《今日基督教》的採訪,談及過去近20年裡,自己如何在被性侵的痛苦與陰影之中掙扎,一次又一次的與上帝摔跤;又如何在信仰中找到勇氣,願意攤開自己內心最深處的傷口,承受著二度傷害的劇痛,在媒體上公開指出納薩爾的罪行:

“在最開始的時候,我不斷地與神摔跤,問祂,‘當我被性侵時,你在哪裡,為什麼你不伸手介入?’我猶疑著是否這一切是出於我本身的問題?直到我能信靠祂的公義,能夠因著認識到神的良善與聖潔而理清邪惡的本質。”

臺灣林奕含事件

筆者想起去年震驚華語文壇、引起極大社會反思的林奕含事件。臺灣女作家林奕含在處女作《房思琪的初戀樂園》中,記述一位女中學生被補習班老師性侵的故事,內容疑似涉及自身遭到性侵害的經歷。作者林奕含在小說出版後不久自殺身亡,她的死因引起臺灣社會廣泛關注,讓大眾更真實地認識到性侵受害者身心靈的掙扎、傷害與無助。

我不知道林奕含在生前是否有機會接觸到福音?《詩篇》33篇說,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。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,本應以基督的愛去尋找、擁抱、陪伴經歷性侵痛苦的心靈。

瑞秋在教會的經歴

但出人意料的是,已經信主的前體操員瑞秋在整個訪談中卻一再提到,作為一個經歷性侵的受害者,在教會中所經歷到的並不是更深地理解、支持與同情,而是孤獨、隔絕以及不被了解的傷害。她在訪談中提出了許多信徒對於性侵受害者的誤解與迷思:

“教會對於曾經歷性侵者所承受的苦痛相當的無知……他們多數會告訴我‘神讓萬事相互效力’、‘神在掌權’,這些都是對的,但是當我們誤用這些經文時,我們便模糊了罪惡的可怕……倘若我們佯裝黑暗並沒有那麼黑,那麼我們也將無法體認到光明之美麗。

“教會中許多人認為如果受害者可以好好去處理自己的情緒,選擇去饒恕,便可以克服那些因性侵而產生的痛苦感受。但這並不是真的,也不是出自聖經的教導。”

公義與寛恕的平衡

瑞秋強調,福音不單單只是饒恕,福音還包含了真正的悔改,這意味著“施害者真實地為自己所犯的過錯而悔改,並試著去修復所造成的傷害。”

當我們將“公義”與“寬恕”當做二選一的選項時,追求廉價的寬恕,彷佛即是放棄了對正義的追尋,容忍與默許壓迫的繼續存在。今日當教會思考基督教義中的寬容時,若忽略正義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,是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,也讓施暴者失去了真實來到上帝面前悔改,為自己的罪行來到受害者面前去履行修復式公義的機會。

三位一體神的第二位格耶穌基督,即展現了一個在公義與寬容之間的完美平衡。基督的受死,表明上帝的公義,而唯有人回轉到上帝的面前,面對自己的不公義與罪惡,才有機會領受到這一份與上帝和好的恩典。

教會沉默的虧欠

在訪談中,瑞秋以過去在美國教會中的性醜聞為例,提出許多基督教群體在面對信仰群體內部的性侵事件時,為著避免“基督福音的名譽”受虧損而選擇沉默、冷處理。她的觀察,在某種程度上是很深刻而真實的。

這是今日教會的虧欠。教會應是幫助性侵受害者,在福音的真理中重建自我價值,若受害者選擇沉默,我們尊重與陪伴;若受害者願意站出來揭露舉證,我們可陪伴他們放下復仇者的心態,以尋求公義、阻止施暴者繼續犯錯的立場,來指出施暴者的惡行,在過程中陪伴與支持。若身旁有受害者因著對我們的信任與我們分享心最深處的痛苦時,我們是否願意在同行之中一起付上這極大的代價?

“基督的福音並不需要我們的保護。不去正視、甚至默許教會內部的性侵是違反上帝的福音的。我們所需要做的並不是去保護耶穌,而是去順服耶穌。順服意味著去追求公義、為受壓迫與受害者挺身而出,用真理來指出性侵的邪惡、指明掩蓋性侵的錯誤。”

“順服是必須付出代價的,為受迫者挺身而出,可能意味著去對抗你所處的群體,但這是應該的,如果我們還沒有為此付上代價,那麼我們做的還遠遠不夠。”在訪談的結語中,瑞秋如此呼籲。

瑞秋·鄧霍蘭德(Rachael Denhollander)採訪鏈接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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